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几个法律问题
保理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保理的法律风险也并不简单,每一个风险的防范均应充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中国的商业保理发展时间较短,少有经验可供借鉴,加上国内尚无专门的保理立法,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对某些问题拿捏不准,实属正常。
本文主要探讨下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几个问题(误区),常见的如下:
1、应收账款转让是通知生效还是同意生效?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之前的一篇文章已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合同法规定很清楚,债权转让是通知生效。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并无须学银行般,非得让买方盖章确认才做保理业务。同时,也实在没有必要学银行般,非得要去占用买方信用额度。
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如何送达?
既然应收账款转让是通知生效,即只要通知送达买方,那么就对买方生效,买方就负有对保理公司付款的义务。那么,到底应当如何送达通知呢?
常见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公证送达;
(2)EMS快递送达;
(3)普通快递送达;
(4)挂号信送达。
(5)派专人送达。
前述几种送达方式效力如何?很多保理公司误以为公证送达是最佳的送达方式,法律效力最高,其实不然。公证送达,大多数情况下公证处是办理寄出行为的公证而非对方签收的公证,因此,除非是能够做对方签收的公证,否则,是毫无意义的,只是白花冤枉钱而已!
实际上,只要通过快递送达即可,注意在快递封面的文件内容上写“ XX公司XX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快递寄出之后保存好寄出方一联,并且在对方签收后要求快递公司把签收联拿回(或者可登陆快递公司网站查询快递派送过程及签收记录并打印存档即可)。有此证据,就足以证明已经送达至买方。曾经有些人提出异议:作为买方可以抗辩说自己收到的快递信封里面是空的,或者是白纸,自己并未收到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于这点,无须担心,中国的法官没那么傻。
快递送达,还有一个细节问题,就是:收件人写谁?
笔者一再强调,保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应更多地关注商务合同的约定。同理,关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收件人问题。如果商务合同里面有指定合同双方的联络人(代表),则可直接送达给该联络人(代表),如果没有的话,可以快递给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均可。
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如何表述?
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格式问题。实践中,并无固定格式。但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1)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意思表示;
(2)明确所转让的应收账款范围、金额;
(3)明确应收账款受让人及付款账户。